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拓展国际学生教育,加强对接受和培养国际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2017年3月20日印发《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第42号令)、《江苏省高校招收和培养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苏教外办〔2018〕84号等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我校国际学生教育与管理的基本方针是以人为本,统筹兼顾规模、层次和结构,推进国际学生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的各部门、各二级学院(部)等单位。学校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认真做好我校国际学生教育、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高度重视来华留学生教育,依据教育部规定不断健全和完善留学生管理机构,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留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国际学生的统筹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指导、工作协调等方面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挂靠在国际教育交流中心,负责国际学生的协调工作。
第五条 在考虑国际学生文化与生活习惯等因素的同时,积极推动国际学生与国内学生趋同管理。
人事处负责二级管理经费划拨;负责统筹教师、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考核及各类津贴发放。
教务处负责统筹国际学生的人才培养方案、学籍、教学、教务管理等相关工作。
学工处负责指导、协调国际学历留学生的学生管理、住宿管理等相关工作。
财务处负责国际学生经费的使用管理及收费工作。
后勤与基建处负责国际学生的各种生活保障工作。
安全与保卫处负责国际学生的日常安全保卫工作。
图文信息中心负责国际学生校园一卡通、网络等相关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各二级学院负责本院国际学生(含学历教育生、短期交换生)具体的教学管理、学生管理等工作;负责向学校财务处申报国际学生(学历教育生)经费的预算使用计划,管理并规范使用相关经费。
基础教学部负责国际学生(学历教育生)公共课程教学工作;承担HSK汉语水平考试教学任务;负责向学校财务处申报国际学生参加各级各类汉语比赛的经费预算。
国际教育交流中心负责接受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的有关业务指导;负责各类招收国际学生项目的章程、方案、协议及收费标准制订的起草和报审;负责各类国际学生的招收、审核与录取工作;配合二级学院(部门)做好国际学生管理相关工作;具体负责短期项目国际学生(非学历教育生、非交换生)管理工作;配合地方外事、公安、安全、出入境检疫等部门做好国际学生相关管理工作;做好国际学生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及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向学校财务处申报相关经费预算,管理并规范使用相关经费;组织学生参加HSK汉语水平考试。
各教学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及有关国际学生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章 国际学生的类别、招生和录取
第六条 学校为国际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为专科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包括汉语进修生、普通进修生、校际交流生以及各类短期培训生。
第七条 国际教育交流中心根据各二级学院每年可接收学生的专业、数量等情况完成国际学生选录工作。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也可根据自身专业特色,开拓各类国际学生学习和进修培训项目,吸引国际学生来我校学习,并报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备案。
第九条 各类国际学生的录取办法及录取流程由国际教育交流中心根据上级相关规定研究制订。国际教育交流中心负责国际学生申请资格审查、录取等相关工作。
第四章 学籍与教学管理
第十条 国际学生的学籍与教学管理模式参照学校全日制学生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统筹各二级学院制定国际学生(学历教育生)的人才培养方案。各相关二级学院应根据专业特色并结合国际学生的心理及文化特点开展教学活动。在保证基本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适当调整国际学生的必修和选修课程。国际教育交流中心负责统筹国际学生(非学历教育生)的教学计划,与各相关二级学院协商培养计划。
第十二条 各相关二级学院组织国际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应按教学计划进行,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遵守有关涉外规定。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国际学生颁发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国际学生参照学校全日制学生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各相关单位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国际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教育国际学生遵纪守法,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第十六条 学校及相关二级学院不组织国际学生参加军训及政治性活动,但可以组织国际学生自愿参加有助于了解中国社会和历史文化的活动以及有利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鼓励中外学生共同参加各类体育竞赛和文艺活动。
第十七条 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在校内发生酗酒滋事、打架斗殴、交通事故等一般性突发事件,由所在二级学院会同学校安保处处理;在校外发生此类一般突发事件由所在二级学院配合公安部门处理,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协助处理。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发生一般性突发事件由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协助相关部门处理。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国际教育交流中心须及时报留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共同协助外事、公安等部门处理,同时,按要求及时上报相关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国际学生在规定节、假日以外请假,学历教育学生由相关二级学院负责审批,其中请假超过一周或涉及离开本地区或出入境的,应提前通知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并进行商定。非学历教育学生由国际教育交流中心负责审批。
第十九条 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可以按学校规定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条 国际学生的出、入境及在华居留手续等涉外管理由国际教育交流中心负责。
第二十一条 对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国际学生,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应及时通知公安部门出入境管理处。
第二十二条 具体国际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宿舍管理、奖惩等规章制度另行制订。
第六章 经费管理与发放
第二十三条 国际学生(学历教育生)的收费标准参照上级相关规定并结合专业实际情况由二级学院报学校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国际学生(非学历教育生)的收费标准由国际教育交流中心根据上级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拟定,报学校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留学江苏政府奖学金”“江苏省高校国际学生短期项目”等专项拨款全额纳入学校预算,国际教育交流中心负责提出该经费使用预算和划转方案,报学校审批,财务处根据有关规定,审核确定经费使用预算。
第二十六条 国际学生(学历教育生)的经费由学校参照二级管理相关规定划拨给相关二级学院。经费管理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面向国际学生授课对教师的备课、教学组织等方面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本着吸纳优秀教师加入国际学生授课团队的原则,建议课时量按课表课时的1.5至2倍计算。各二级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细则办法。
国际学生管理对辅导员(班主任)综合素质要求很高,本着吸纳优秀教师担任辅导员(班主任)的原则,辅导员(班主任)津贴全年按实际发生月算,建议系数按1.5至2.0计算。各二级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细则办法。
第七章 人员编制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国际学生工作的需要,接受国际学生的二级学院建议确定相关院领导分管国际学生工作,并设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国际学生的教学与管理事务。
第二十八条 设置国际学生辅导员岗位,配备比例不低于中国学生辅导员比例。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国际教育交流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