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专利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专利工作的管理,鼓励广大教职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提升学校专利质量,促进专利转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发〔2016〕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1号)、《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国科发区〔2020〕128号)、《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工作指引(试行)》(苏科改发〔2025〕22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利为职务发明专利,包括:
1.学校教职员工在本职工作中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学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中所做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专利申请人在学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学校分配的任务相关的发明创造,或者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学校专利事务管理的专门机构,设置在科研处。科研处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专利申请的备案审批、备案复审及非正常申报的后续处理等组织工作;
2.负责政府专利资助工作的申请和学校专利基金的管理;
3.配合国资处做好专利无形资产的登记;
4.负责专利优先赋权专利发明人创业实施,转让、专利实施许可的管理;
5.负责组织和审批学校发明创造成果参加国内外发明展览和评奖工作;
6.负责专利业绩的科研绩效和专利转让奖励结算;
7.牵头处理专利纠纷的调解及配合学校法务处理专利纠纷的诉讼;
8.负责专利其他管理。
第四条 专利作为无形资产由国资处进行资产管理。国资处的主要职责为:
1.做好专利无形资产的入库登记;入库条目应包含专利名称,专利类型、专利号,专利权人,技术发明人,入库价等。以专利授权三年内的成本价作为入库价,成本价包括专利代理费,申请费,专利申请维持费,专利申请审查费,专利登记费、印刷费和年费);
2.配合科研处做好专利优先赋权专利发明人创业实施,专利权转让、专利许可的管理;
3.协同科研处处理专利纠纷的调解及诉讼。
第五条 二级学院(部)负责本部门专利管理工作。二级学院(部)主要职责为:
1.负责对所申请的专利是否符合职务发明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
2.协助科研处、国资处做好专利权转让、专利许可的管理;
3.负责专利成果的科研绩效统计工作。
第三章 专利申请和权属
第六条 本办法所述专利申请包括国家专利申请和国际专利申请(特指发达国家专利)。国家专利可申请的类型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专利;国际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包括国际阶段(PCT)和国家阶段,可申请的类型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部分国家)和外观专利。
第七条 发明人申请专利时需履行下列手续:
1.申请人对申请的专利首先进行专利检索查重,判断是否具备专利法所规定的“三性”特征(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是否符合申请专利的条件;
2.提交专利权说明书、说明书摘要、说明书和专利查重报告,办理专利申请备案手续。
第八条 对未通过备案审核的专利申请,专利申请人向学校科研处提出复审请求,科研处组织专利评估工作组进行复审。
第九条 专利申请备案经评估工作组审核或经复审通过后的职务发明专利,其所有权归学校所有。学校教职工(团队成员)申请有关科技机构、人才等需要使用学校专利的,必须是该专利的主要发明人(排名前三)。
第十条 评估工作组成员由技术发明人所在二级学院分管科技的领导、相关领域的专家、科研处负责人和分管学校科技工作的校领导等组成。
第十一条 专利备案审核未能通过并且经复审也未能通过的职务发明专利,学校将与发明人订立书面合同,依照法定程序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允许发明人自行申请专利,学校不承担任何费用,专利授权也不计科研绩效。经评估工作组复审认为不适宜申请专利的职务科技成果,而后续技术发明人以个人申报并授权的专利,评估工作组成员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可依法依规免除放弃申请职务专利的决策责任。
第十二条 对于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项目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允许合同相关方自主约定是否申请专利以及专利权的归属。
第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他法律规定,专利申请文件依法公开后,才能获得法律上的临时保护。发明人或设计人在专利申请依法公开前,务必对发明创造的核心内容予以保密,以免引起不必要的专利纠纷。
第四章 专利申请与维护费用
第十四条 专利申请与维护费用是指以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为专利权人的申请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所产生的费用及授权后的年费。
第十五条 经学校备案通过后申请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授权的发明专利学校承担专利的官费(申请费、审查费、专利登记费、印刷费和九年年费)、个人承担专利代理机构的代理费和九年后的年费(如九年后个人不再缴纳专利年费,失效的专利在国有资产中作清零处理)。政府如有资助,由学校统一负责办理,所获资助在扣除学校所承担的费用后发放给发明人,个人所得税自理。
第十六条 对于非正常申报的发明专利,专利技术发明人不得从科研项目经费中进行报销代理费及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 对既申请发明专利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职务科技成果,学校只承担申请发明专利的官费(申请费、审查费、公布印刷费),其他所有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八条 对于完成横向项目过程中产生的职务科技成果申报的专利,其专利申报所产生的相关申请费用从项目经费中报支;对于完成纵向项目过程中所产生的职务科技成果申报的专利,可从项目经费中报支相关费用,授权后政府如有资助,由学校统一负责办理,所获资助首先将报支的费用数量返还到相应的项目经费中,所剩资助发放给发明人,个人所得税自理。
第十九条 向国外发达国家申请的职务发明,其相关费用由个人自理,政府如有资助,则所有资助将发放给发明人,个人所得税自理。
第五章 专利转化与权益分配
第二十条 职务发明的专利作为学校的无形资产,其专利权转让、专利许可实施以及专利发明人使用由科研处扎口管理,国资处、二级学院(部门)协同办理相关审批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专利权转让或许可或优先赋权专利发明人创业实施程序:
1.对于专利权转让,专利发明人提交专利权转让审批表;对于专利许可实施,专利发明人提交专利许可审批表;对于优先赋权于专利发明人创业实施,专利发明人提交优先赋权创业实施申请表;
2.经所在部门、国资处、科研处和分管校领导审核,由科研处公示专利权转让或专利许可或优先赋权专利发明人实施信息(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3.公示结束无异议后方可签订权利转让合同、许可协议或赋权实施协议。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收益”是指专利权转让、专利许可实施所产生的一切权益并进入学校财务账户,包括专利权转让费、许可实施费,但不包括专利实施过程中明确以专利技术入股的股权和与专利成果相关的其他权益所得。
第二十三条 为专利技术早日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对于实施先使用再付费方式实施专利许可,双方明确约定采取“零门槛费+阶段性支付+收入提成”或“延期支付”等方式支付,支付时间应至少在许可合同生效一年(含)或被许可方基于此科技成果形成产品或提供服务产生收入后。对于优先赋权专利发明人创业实施的,应在创业成功后采用第三方评估价格以买断专利权或双方以股权分配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鼓励专利技术的转化实施,在签订专利权转让或专利许可实施合同时,专利权的独占许可实施费原则上每件不低于1万元/年;发明专利转让费不低于评估价,或以协议定价转让的,授权1-2年内的发明专利转让费不得低于2万元;授权2年后的发明专利转让费不得低于授权三年内成本价的2倍;九年以后的发明专利转让费不得低于授权三年内成本价。
第二十五条 在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过程中,按照规定程序将赋权成果许可或转让给科研人员,因科研人员创业失败,导致学校无法收回收益的,但相关责任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可依法依规免除其审批决策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为鼓励校内外人员对学校专利成果转化、许可进行推广,经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协定,技术经纪人(学校科研处工作人员除外)可以在专利成果转化和许可收益中提取不高于总额10%的技术推广费。
第二十七条 专利权转化或专利许可实施后,扣除技术推广费后。学校与个人按1:9比例分成,对获得国家、省、市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奖励全部发给发明人。个人所得税自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作为专利权人以技术入股形式参与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必须以合同的形式约定技术入股的比例和明确双方的职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发达国家专利”,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发明专利:
1.获得美国、日本、韩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以色列授权的发明专利,或者通过欧洲专利局(EPO)授权并已在该局任一成员国完成生效程序的发明专利。
2.专利申报时要与该国的产业领域相对应,不要在不相关的国家申报。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专利管理办法(修订)》(苏工院〔2025〕64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