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科学家精神,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规范科研诚信管理,营造诚实守信、崇尚创新和风清气正的科研生态,激发创新创造活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35号)、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2016年教育部令第40号,下文简称40号令)、科技部等多部委《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下文简称221号)、《科研单位科研诚信管理制度示范文本》《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实施细则》(教科信〔2024〕3号)、中宣部等多部委《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实施办法》(社科办字〔2019〕10号)、教育部等多部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教师〔2019〕10号)等文件精神,依据《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的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正式注册的学生,以及以“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名义从事科研及学术活动的聘用人员、兼职人员(以下统称为学校在编在册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研活动的全过程,包括科研项目、平台、基地、人才在申请、评审、实施、结题过程中,以及各类论文、专利、著作等学术成果发表与应用等各类教研、科研学术活动中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二章 工作机制与职责体系
第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科研诚信建设、科研失信行为调查、认定、处理的最高学术机构。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在科研诚信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规范;分析和研究学校在科研诚信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调查、评议和仲裁认定校内知识产权纠纷、科研失信行为等学术道德相关的事项。
第六条 科研处是学校科研诚信管理部门,在学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负责监督、指导二级学院学术机构及职能部门的科研诚信建设和教育工作,同时负责受理科研失信行为的投诉、举报等相关事宜。
第七条 教务处、学生工作处须加强学生科研诚信教育,对学生从事科学研究的全过程审核把关,将科研诚信与学籍管理、评奖评优等挂钩。涉及学生的科研诚信问题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根据相关办法进行处理。
第八条 财务处、审计处负责协助科研处调查取证、审计涉及科研经费使用相关的科研失信行为。
第九条 纪委办负责对科研诚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处理。
第十条 人事处依据学术委员会调查结果和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处理决定,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对学术不端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和职能部门承担本学院(部门)科研诚信建设和管理的主体责任。各学院(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科研诚信建设的管理职责,加强科研诚信宣传教育,配合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进行信用信息征集、记录、调查、告知及维护等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是科研诚信建设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及相关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是科研诚信建设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的主要责任人。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一节 受理
第十三条 学校科研处(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挂靠科研处)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以及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负责学术不端举报相关事宜的咨询、受理、调查等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在收到学术不端行为线索后,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并通知实名举报人或转来线索的单位;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第十五条 对于有明确举报对象和违规事实、有客观明确的证据材料或可查证线索的举报内容,应予受理。对于媒体、期刊或出版单位等披露的线索,应高度重视,主动开展调查。对于举报内容不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没有明确的证据和可查证线索的、对同一对象重复举报且无新的证据和线索的、已经作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和线索的等情况,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受理举报材料后,按照相关程序研究决定是否进入正式调查。
(1)学术委员会可自行或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
(2)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第十七条 学术不端行为涉及多个单位的,若我校为牵头调查单位,应根据要求主动联系其他当事人所在单位,并负责对其他参与调查单位的调查程序、处理尺度等进行审核把关。若我校为参与调查单位,应积极配合牵头调查单位,做好对本校人员的调查处理,并将调查报告和处理决定报送牵头调查单位。
第二节 调查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组织不少于5人的调查工作组,授权调查工作组制订调查方案。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学术委员会确定。
第十九条 调查应包括事实调查和学术评议。事实调查由调查工作组对相关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对相关原始实验数据、协议、发票等证明材料和研究过程、获利情况等进行核对验证。学术评议由学术委员会或根据需要组成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涉及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专家组成员根据需要可由相关领域的同行科技专家、管理专家、科研诚信专家等组成。学校纪委办应指派工作人员进行列席监督。
第二十条 调查组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调查。
因特别重大复杂在规定期限内(6个月内)仍不能完成调查的,经学术委员会集体决策作出延长调查建议,报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批准延长的,延长时间不超过6个月。
对于上级部门移送的线索,学校应按照上级部门的时间要求完成调查处理,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完成的,应及时向上级部门书面报告情况,经批准后延长调查期限。
第二十一条 调查中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需要与被调查人、证人等谈话的,参与谈话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谈话内容应书面记录,并经谈话人和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可录音、录像。可根据需要要求举报人补充提供材料,必要时可开展重复实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测试、评估或评价,经举报人同意可组织举报人与被调查人就有关学术问题当面质证。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搜集证据。
第二十二条 调查人员按规定和程序调阅、摘抄、复印相关资料,现场查看相关实验室等研究场地、设备等。调阅、摘抄、复印相关资料应书面记录,由调查人员和资料、设备管理人在调阅单和摘抄复印材料上签字确认,调阅的原件在调查处理完成后退还管理人。
第二十三条 财务处、审计处和各二级学院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第二十四条 调查中发现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涉嫌从事论文及其实验研究数据、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的买卖、代写、代投服务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学校科研处和当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调查中发现关键信息不充分或暂不具备调查条件的,可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并报请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及时恢复调查,中止的时间不计入调查时限。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调查期间被调查人死亡的,终止对其调查,但不影响对涉及的其他被调查人的调查。
第二十六条 调查结束应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线索来源、举报内容、调查组织、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当事人确认情况、调查结论、全部责任人的责任划分、处理意见建议及依据,并附证据材料。调查报告须由全体调查人员签字。
第四章 认 定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或者授权专门委员会小组审查调查报告,依据40号令第二十七条、221号文第二条的表述认定是否属于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依据40号令第二十八条、221号文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加以认定,情节为较轻、较重、严重或特别严重,形成调查认定结论,并依职权作出处理或建议学校作出相应处理,并报请校长办公会会议研究。
学术不端调查涉及多个单位的,一般应在调查认定结论形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参与调查单位或其他具有处理权限的单位。
第二十八条 处理决定做出前,应书面告知被调查人事实认定以及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被调查人15个工作日没有进行陈述或申辩的,视为放弃权利。被调查人作出陈述或申辩的,应充分听取其意见。被调查人提出新的证据线索的,酌情开展复核。
第二十九条 建立学术诚信数据库,包括个人学术诚信数据库和二级单位学术诚信数据库。采用诚信灰名单和黑名单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有以下科研失信行为的个人,且经学术委员会、纪委办或财务处等部门查处认定的,纳入灰名单管理。
(1)剽窃、抄袭、侵占、篡改他人学术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2)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研项目承担资格。
(3)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研经费,谋取私利。
(4)违反科技计划和项目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书等)约定执行;擅自超权限调整项目任务;科技报告、项目成果等造假。
(5)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图表、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6)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7)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称评审评定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8)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
(9)利用管理、咨询、评审或评估专家身份索贿、受贿;故意违反回避原则;与相关单位或人员恶意串通。
(10)泄露相关秘密或咨询评审信息。
(11)不配合项目结题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不按规定提供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12)其他违法、违反财政纪律、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根据学校或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制定的规则,属于科研失信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有以下科研失信行为的学院或职能部门,且经学术委员会、纪委办或财务处等部门查处认定的,纳入二级单位灰名单管理。
(1)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相关资格。
(2)利用管理职能设租寻租,为本单位、项目申报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承担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
(3)不按制度执行或违反制度规定;管理严重失职,所管理的科技计划、项目或相关工作人员存在重大问题。
(4)未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包庇、纵容项目承担人员严重科研失信行为;截留、挤占、挪用、转移科研经费。
(5)采取造假、串通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利益。
(6)不配合项目结题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不按规定提供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7)其他违法、违反财经纪律、违反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书等)约定等的情况。
(8)本单位有3例个人列入黑名单或5例个人列入灰名单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对具有本办法第三十条学术不端行为的责任主体,且受到以下处理的,将纳入黑名单。
(1)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并正式公告。
(2)受上级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查处并正式通报。
(3)受上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或监督检查中查处并以正式文件发布。
(4)因伪造、篡改、抄袭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被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出版刊物撤稿,或被国内外政府奖励评审主办方取消评审和获奖资格并正式通报。
(5)经上级相关部门核实并履行告知程序的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第五章 处 理
第三十三条 对列入灰名单的个人,纪委办对其进行约谈和警示;科研处停止其申报新的科研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科研基地等12个月。12个月个人未完成整改事项的,移入黑名单。列入灰名单的学院或独立设置运行的研究机构,纪委办对其负责人进行诫勉警示。12个月未完成整改事项的,移入黑名单。
学术委员会、纪委办、财务处有明确处理意见的,按处理意见执行。
第三十四条 对于列入黑名单的个人,纪委办对其进行训诫和警示;科研处、财务处停止其各类科研活动和经费支出24个月,责令其退还相关奖励奖金与科研绩效;对未完成的科研活动,学院拟定后续执行方案,由主管科研校领导审批。列入黑名单的学院或独立设置运行的研究机构,纪委办对其负责人进行诫勉警示;科研处限制其申报新的科研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科研基地。
第三十五条 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或专利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对照221号文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视情节轻重对被处理人作出相应学术不端处理。
在此基础上,学校还应当按照被处理人党员、公职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教师、学生等不同身份,对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度,对其作出处分处理或向有关方面提出处分处理的建议。
第三十七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理:
(1)在调查中主动承认错误,并公开承诺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不再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2)在调查处理前主动纠正错误,消除或减轻不良影响,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3)有证据显示属于过失行为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4)过错程度较轻且能积极配合调查的。
论文作者在被举报前主动撤稿且未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可从轻或免予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从重处罚:
(1)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的;
(2)阻挠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3)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调查人员的;
(4)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5)有组织地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6)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或同时存在多种学术不端行为的;
(7)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而拒不承认错误的;
(8)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出具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1)被处理人的基本情况;
(2)经查证的科研失信行为事实;
(3)处理意见和依据;
(4)整改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第四十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书提交校长办公会,做出正式处理决定。自学校作出处理决定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责任人。责任人拒绝签收或无法送达的,应当在学校网站或者有关媒体上公告处理决定书,公告期为15天,公告期届满视为送达。
第四十一条 在学校科研处网站上开设科研诚信建设专栏,公开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其中处理结果必须长期保留。
第四十二条 受到学校处分的在编在册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正式注册的学生,其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材料等资料由秘书处存档;处分决定存入个人档案。
第四十三条 在技术职务晋升、成果评审、项目审批、考核评估等工作过程中,一经调查认定有违背科研学术道德的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第四十四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学校在编在册人员的,学校按照其举报学术行为的相应处理条款给予处理;不属于学校在编在册人员的,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五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六章 复 核
第四十六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或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秘书处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详细说明复议的理由和要求。
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 秘书处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交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并在接到复议申请后90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论书面告知当事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有异议或不服的,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由主管部门在相应期限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决定受理的,应组织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1)买卖实验研究数据,是指未真实开展实验研究,通过向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或他人付费获取实验研究数据。委托第三方进行检验、测试、化验获得检验、测试、化验数据,因不具备条件委托第三方按照委托方提供的实验方案进行实验获得原始实验记录和数据,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第三方调查统计数据或相关公共数据库数据,不属于买卖实验研究数据。
(2)代投,是指论文提交、评审意见回应等过程不是由论文作者完成而是由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或他人代理。
(3)实质学术贡献,是指对研究思路、设计以及分析解释实验研究数据等有重要贡献,起草论文或在重要的知识性内容上对论文进行关键性修改,对将要发表的版本进行最终定稿等。
(4)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是指调查时被调查人的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被调查人是学生的,调查处理由其学籍所在单位负责。
(5)从轻处理,是指在本规则规定的科研失信行为应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理。
(6)从重处理,是指在本规则规定的科研失信行为应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理。
第五十条 本办法中的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预防与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苏工院〔2018〕149号中的附件5)自行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