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工院〔2017〕36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团队协作和工匠精神的培养,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各类技能竞赛,推动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类技能大赛奖项级别界定:
本办法所指的职业技能竞赛是指由国家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举办的、经学校批准参加的针对某一领域的高职院校技能竞赛活动,不包括群众性的文娱类、体育类比赛。
(一)国家级
由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以及由包括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内的多部委共同组织的全国性大赛之国赛决赛阶段所获得的奖项。
(二)省级
1.(一)中所列全国大赛之省赛决赛阶段所获得的奖项。
2.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以及由包括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内的多厅共同组织的全省大赛决赛阶段所获得的奖项。
3.由教育部下属机构及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的全国大赛之国赛决赛阶段所获得的奖项。
4.由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外的其他部委或各行业协会组织的全国性大赛之国赛决赛阶段所获得的奖项。
(三)厅级
1.由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外的其他部委或各行业协会组织的全国性大赛之省赛决赛阶段所获得的奖项。
2.由教育部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的全国性大赛之省赛决赛阶段所获得的奖项。
3.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外的其他省厅、局以及省内各行业协会组织的全省大赛决赛阶段所获得的奖项。
4.由南通市政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所获得的奖项。
(四)其他部门组织的大赛参照上述标准,由教务处核定级别,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三条 奖励等级划分:
1.大赛分等级设奖的,学校按对应等级奖励。
2.大赛按名次设奖的,比赛取前六名的,依次按1:2:3分三等奖励;比赛取前十名的,依次按1:2:3:4分四等奖励;奖励名次继续增多的,按1:2:3:4同比例增加。
第四条 获奖学生奖励:
1.学生参加各类技能大赛获奖,在期末个人综合测评中按相关规定给予加分。
2.参加各类技能大赛获奖情况,可作为学生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3.对于各类技能大赛获奖学生,就业时向用人单位优先推荐。
4.对成绩优异,在大赛中获得名次的学生,学校另外给予奖励,发放奖金。(详见附件)
5.团体奖与个人奖不重复奖励,按就高发放奖金。
第五条 申报与发放:
1.竞赛结束后,由获奖学生提交技能竞赛奖励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附获奖证书复印件),所在单位审核后报送教务处认定奖励类别及级别,复审后报学校审批,经审定批准的职业技能竞赛项目,按本办法实施奖励。
2.每年12月底集中办理当年度各类竞赛的奖励。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级以上的技能竞赛。
第七条 学校原竞赛优胜奖学金评定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职业技能大赛参赛学生奖金计算标准
级别 | 奖金标准(单位:元) |
团体奖 | 个人奖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国家 | 20000 | 10000 | 5000 | 10000 | 5000 | 2500 |
省级 | 6000 | 3000 | 1500 | 3000 | 1500 | 800 |
厅级 | 3000 | 1500 | 800 | 1500 | 800 | 4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