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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2024年修订)

(苏工院〔202472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具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

第三条  处理学生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以下违法、违规、违纪简称为违纪)行为的学生,应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违纪行为,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的;

(二)能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第二章  违纪行为及处理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毕业设计(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普通高校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条  组织成立非法组织或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游行、集会、示威等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组织、集会、示威等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下列治安处罚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对以下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及危害程度分别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在网络上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三)盗用、泄露他人QQ、微信、支付宝等个人信息,损害他人利益或危害网络安全的;

(四)登录非法网站或传播非法文字、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未经允许和授权使用学校或其他组织的官方网络标识或身份、以学校和组织的名义在网络上发布信息的。

第十一条  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影响校园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妨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据校纪校规执行公务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损害学校或他人财产,违章用电、用火及使用其他危险物品,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猥亵、偷窥、侮辱妇女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传播、复制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擅自在学校宿舍内留宿外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留宿异性,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在宿舍内存放各种酒类,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校期间过度饮酒、严重酗酒,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酒后滋事,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因饮酒、劝酒引起自身或他人疾病,甚至危及生命安全,除当事人要承担责任以外,参加组织饮酒、劝酒的学生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在校园禁烟区域吸烟,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九)在校园内饲养宠物,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不遵守公寓(宿舍)管理规定,宿舍内务差,3次及以上,经批评教育仍不能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

(十一)不遵守公寓(宿舍)管理规定,无故晚归,3次及以上,经批评教育仍不能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

(十二)违反社会公德,在教室、餐厅、宿舍等公共场所起哄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违反公共场所管理规定,不服从管理人员管理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十三)翻越、攀爬校园及宿舍大门、围墙、栅栏等行为,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四)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损坏学校或他人财产,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过失损坏公私财物,造成严重后果的,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盗窃、诈骗、敲诈勒索财物(有价证券)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窃、诈骗价值在200元之内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200500元之内的,给予记过处分。价值在500元以上,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屡次盗窃、诈骗或盗窃、诈骗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明知他人盗窃并提供伪证或为其窝藏、转移赃款、赃物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敲诈勒索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  打架、斗殴的,除负担伤者的医药等费用外,视其责任和后果,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本人虽未动手打人但引发打架事件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引发打架事件后果严重或策划打架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动手打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邀约校外人员到校滋扰或打架闹事的,给予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持器械威胁或打人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引发或参加群殴事件的,给予记过处分;群殴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故意为打架事件作伪证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在现场起哄或以劝架”“调解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恶化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  赌博、吸毒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以现金、有价证券或其他物品为赌资,进行赌博的,给予记过处分;组织赌博、屡次参与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为赌博提供条件或变相赌博的,与参赌者同等处分。

(二)吸毒或教唆他人吸毒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  在男女交往中严重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  应当在校居住的学生未经批准夜不归宿的,依据《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夜不归宿违纪处理办法》视不同情形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如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一定学时的,给予以下处理或纪律处分:

(迟到15分钟以内视为迟到,迟到3次视为旷课1学时;迟到15分钟以上视为旷课)

(一)旷课10学时以下,给予批评教育;

(二)旷课11-30学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1-6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旷课超过60学时的,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不满一周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周以上、不满两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两周以上的,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在考场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考试违纪。对考试违纪,经教育、劝阻无效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条  学生在考场有下列行为之一,视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情节严重的;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六)传、接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七)故意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其他作弊行为。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考场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严重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

(二)组织作弊;

(三)使用通讯设备作弊;

(四)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弄虚作假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冒充教工、学生家长或其他人假传信息,转借学生证件、徽章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助)学金、困难补助、贷款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私自涂改、伪造学生证件、相关证明材料、考试成绩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尚未取得学籍时,其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作取消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违纪处分期内或解除处分后,再次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在原有处分和新应受处分中,择其重者加重一级处分。同一时间或违纪调查过程中同时发现存在多个违纪行为的,按其中情形最严重之行为应给予的处分基础上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未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理的,可参照本规定最相近条款给予处理。

第三章  违纪处理程序

第二十六条  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

(一)违纪事件的调查,涉及违法和校园治安方面的,由安保处负责,学工处、学生所在学院参与。涉及考试违纪的,由教务处负责,学工处、学生所在学院参与。其他方面的,由学工处或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有关部门参与;

(二)违纪事件的调查应了解学生违纪行为的事实经过和搜集相关证据材料。在做好思想工作,让学生深刻认识错误并作出书面检查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含如下材料:

1.学生本人书面陈述材料。

2.学生违纪调查谈话笔录:(1调查取证人员应至少有2名以上在编在岗人员;2)谈话前应明确告知学生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应当现场做好笔录并经学生本人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由调查取证人员作出文字说明。(3)如违纪事件涉及多人,应当分别谈话进行调查取证并制作笔录。

3.校园教育教学、日常管理检查工作记录。

4.违纪相关物证和书面证据材料。

5.其他证明人陈述材料(证明人本人签字确认)。

6.以往曾受处分的决定书文件。

7.与学生违纪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学生如拒不接受调查谈话、不提供书面陈述材料的,如其他客观证据真实、准确、完备,可直接依据规定处理。

(三)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应根据调查报告所反映的学生违纪事实和学校有关规定,在听取有关部门意见后,做出错误性质的认定并提出处分的初步意见,按照处分权限报有关部门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违纪处分的审批权限: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一般由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会议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学院负责起草处分文件,报学工处审批后学校行文。若涉及二个以上学院的学生违纪处分,学工处在征求学院意见后可直接作出处理意见。

(二)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核后,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学工处负责起草处分文件并报学校行文。

(三)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核,学校分管领导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工处负责起草处分文件并报学校行文,处分文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三十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三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一般为12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一般为10个月,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一般为8个月,警告处分期限一般为6个月,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四章  违纪的解除程序

第三十四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期满后,受处分同学确有进步表现的,可以申请解除处分。若有两次以上处分时,以最近一次处分登记时间为准。

第三十五条  处分期限内,受处分学生无违纪行为,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一)在市级以上各类竞赛取得荣誉,为学校争光者。

(二)做好人好事或德育方面有突出成绩受到学校通报表扬者。

(三)提供线索或坚持原则在重大违纪事件处理中立功者。

第三十六条  受处分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按《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实施细则》规定开展处分解除审核工作。

第五章  违纪学生的教育管理

第三十七条  处分决定书送达后,学生所在学院应及时通报学生家长(通报必须记录备案)。同时学院有关人员应与受处分的学生谈话,进一步帮助其提高认识。

第三十八条  受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学生所在班级,应指定2名学生干部作为联系人,经常开展谈心活动,受处分的学生定期以书面形式向班主任汇报思想认识。

第三十九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自收到处分告知书之日起一周内办妥离校手续,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第四十一条  对在本校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所指以上以下,包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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