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工院学发〔2018〕2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2007年8月,中央政府出资设立了面向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优秀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为做好我校该三项奖助学金的评选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财务司《关于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三个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司函[2007]20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二条 学校成立江苏工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及最终审核。
第三条 江苏工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由学工部、教务处、校团委、纪委监察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生教育管理科工作人员及部分学院师生代表。
第四条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原则上须校院两级成立评审委员会,实行集体评审。
第五条 各学院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和本办法要求,成立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学院评审委员会,制定学院相应的评选管理细则,确保最符合条件的学生获得奖励或资助。
第三章 评选原则、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评选原则及范围
国家奖学用于奖励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的全日制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具体要求为:
1、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2、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8000元/人·年。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原则及范围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秀、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的全日制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国家励志奖学金在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中产生。同时,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3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5000元/人·年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评选原则及范围
国家助学金在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评选。用于资助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的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平均标准:3000元/人·年。具体标准可由各学院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分设2000元、3000元、4000元三档,资助总金额应与下达的指标相一致。
第四章 申请、评审和发放
第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学年初评选一次。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同一学生在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兼得。但同一学年内,在兼顾公平的前提下,对于其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十六条 评审中须遵循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原则,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最符合条件的学生获得奖励和资助。具体程序是:
(一)学工处依据教育厅的名额分配计划,拟定评选通知在校园网公布,学院按通知要求做好相应的申请、评选宣传工作,确保评选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二)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如实说明申请事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经班级民主评议,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议同意并在学院公示5天无异议者,由学院在其申请表上填写审核意见,汇同申请材料报学工处。
(四)学工处组织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全校公示5天无异议者,确定为受奖助学生。
第十七条 在相关评审工作结束后,学校将奖学金以银行转帐方式一次性发放给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并按学期分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发放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发放由学工处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学校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国家划拨的以上三项奖助经费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学工处享有本办法最终解释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