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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苏工院〔20257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参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第35号令)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并以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校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由学校职称、学历层次高的有关专家组成。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25人的单数。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丰富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5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超过委员会人数的2/3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设副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在二级学院(部)设置学术分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根据学校工作实际,教学工作委员会独立设置,不属于学术委员会的专门委员会,但涉及专业设置与调整、新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调整幅度超过20%以上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改革中的重大事项,教学工作委员会须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相关建设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进行审议后,方可提交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进行审议。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研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长由科研处处长兼任;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职责:

(一)审议学校科研发展规划;

(二)审议学校科研管理制度;

(三)对重大科研工作与学术问题进行论证,提供咨询;

(四)评选与推荐科技创新团队、科技人才、科研成果奖等;

(五)其他需要审议决定的学术事务。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对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苏工院〔2018149号中的《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自行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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